8 8 . 1 1 . 2 4 第五十次所務會議通過
9 0 . 0 9 . 2 5 第一次系 ( 所 ) 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 要 點 依 據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電 訊 傳 播 所「 學 生 修 業 要 求 、 資 格 考 核 與 學 位 考 詴 審 查 要 點 」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
第 二 條 學 生 應 於 學 期 中 提 交 論 文 大 綱 審 查 。 系 (所 )方 於 收 到 學 生 論 文 大 綱 時 , 應 組 成 論 文 審 查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由 三 位 委 員 擔 任 , 系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 另 兩 位 委 員 由 系 主 任 遴 選 , 其 中 一 位 得 由 系 (所 )外 專 、 兼 任 教 師 擔 任 。
第 三 條 論 文 大 綱 應 經 審 查 委 員 一 半 以 上 同 意 方 為 通 過 。
第 四 條 系 (所 )辦 應 於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書 面 將 決 議 告 知 學 生 。
第 五 條 經 審 查 通 過 之 論 文 大 綱,由 審 查 委 員 與 學 生 各 提 議 二 名 以 上 校 外 指 導 教 授 名 單 , 經 學 生 之 學 業 導 師 聯 繫 後 , 由 系 (所 )辦 發 函 並 附 上 學 生 之 論 文 大 綱 。 系 (所 )外 老 師 將 同 意 擔 任 指 導 教 授 回 函 寄 回 本 系 (所 )後 , 由 系 (所 )辦 寄 發 聘 函 。
第 六 條 本 要 點 自 公 告 日 貣 實 施 ;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可 提 出 修 正 意 見 ,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