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0.30 97 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28 94 學年度上學期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9.30 92 學年度上學期第二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6.04 106學年度下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本校導師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系所特色及學生需求,訂定本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講師以上之專任及專案計畫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本系導師區分為系、所主任導師與家族導師;系、所主任導師,由本系、所主管兼任,家族導師由非兼任系、所主管之講師以上之專任及專案計畫教師兼任。
(導師職責與互動模式)
第三條 本系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 導師應充分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關懷其生活、學習、生涯及身心健康,輔導並審核學生選課、差假申請事宜。
二、 導師宜隨機個別輔導導生,得於課餘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並提升輔導成效。
三、 導師每學期至少應與每位導生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
四、 導師每學期初應公佈導師時間,每週至少二小時。
五、 對於導生之不良習性、偏差行為、學期成績欠佳、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其他特殊事件,得商請有關人員協同輔導,並與家長或監護人保持聯繫。
六、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需要,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七、 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遇有困難,應視情況向本系學務委員會報告,並得照會其他導師協助輔導。
八、 接受系所主管推薦代表本系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代表會議。
(導師生編組方式)
第四條 本系學士班、碩士班導師生編組方式,採系所合一、導生在學全程家族導師固定制。編組方式由本系學務委員會諮詢本系系、所學生會,或依各年級、班級導生人數,將學生平均編組為若干家族,每一家族導生人數以二十(含)人以下為原則,每一家族由本系指派一位家族導師。
(會議召開)
第五條 本系學務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全系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制度。
(導師變更)
第六條 遇有導師退休、離職或兼任系、主管時,該導師之家族導生由本系改指派其他導師輔導。
導師遇休假或短期進修時,其原輔導之家族導生得委託系內其
他導師代為輔導。
(導師費運用方式)
第七條 導師費供導師申請,用於課餘時間舉行家族導師生座談、聯誼、餐敘或其他團體活動。各導師每學年申請經費以新台幣二千五佰元為限,並應依學校核銷規定辦理。
其餘經費由系辦公室統籌運用之,其運用原則如下:
一、 學生出席並發表論文於國內、外學術研討會,得檢附相關證明及差旅支出單據、票根,事後向本系申請差旅費補助。修業期間每人獲得差旅補助最多以二次為限,國外差旅費補助每次以新台幣二千元為限,國內差旅費補助每次以一千元為限。
二、 學會舉辦各項活動之經費補助,申請經費額度超過新台幣三千元以上須經系(所)務會議決定,新台幣三千元以下須經系主任同意。
三、 (三)其他有關學生修業期間因突發狀況所急須支應之經費,經系主任核可後報系(所)務會議備查。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